(2017)京0107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鹏宇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2013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理人屈某,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周某2,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某1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2给付抚养费315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2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周某2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某1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