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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和与被告于广斌、第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和,于广斌,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327号原告:刘学和,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城区幸福路148号政府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于广斌,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南山五委*组。第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1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学和与被告于广斌、第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学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3382.5元,由原告刘学和负担。审 判 长  车 飞审 判 员  胡金龙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