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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倪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北京市分行,倪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905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尹兆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杨,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倪志强一案,交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倪志强偿还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7166.06元,以及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倪志强曾向交通银行申领到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现倪志强使用该卡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交通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上记载的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倪志强,另交通银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交倪志强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交通银行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武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