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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申小雷、王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小雷,王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7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500872254403T。负责人:李宏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小雷,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王娟娟(系申小雷之妻),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申小雷、王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申小雷、王娟娟偿还原告广发银行借款本金63618.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自2015年8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申小雷、王娟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被告申小雷向原告广发银行申请生意红贷款,后原告广发银行核准该申请。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可循环使用,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为还款日;同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广发银行如约向被告申小雷、王娟娟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申小雷、王娟娟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广发银行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发银行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根据原告广发银行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纪静静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