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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晓燕、马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晓燕,马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31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艺公园北一巷308号。法定代表人:李玲,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张晓燕,女,回族,1972年7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马志,男,回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晓燕、马志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晓燕、马志价值313895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新疆中资联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片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晓燕、马志价值313895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