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鑫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铁平、湖北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鑫禾工贸有限公司,胡铁平,湖北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鑫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0367901j。法定代表人:林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铁平。被执行人:湖北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371414-x。法定代表人:张玲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铁平、湖北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用1120元、执行费用17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铁平、湖北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37690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从2016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