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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雪兵申请执行李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兵,李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兵,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李素平,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张雪兵与李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李素平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