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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广与曹惠、高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曹惠,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106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曹惠,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高影,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广与被执行人曹惠、高影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