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广与曹惠、高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曹惠,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106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曹惠,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高影,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广与被执行人曹惠、高影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