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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乔初诉李小平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乔初,李小平,谢满云,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罗乔初,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被执行人谢满云,女。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小平、谢满云应付申请执行人1105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5元(自2017年9月2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共计111874元;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1637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0元(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3元、执行费4063元,共计1697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平、谢满云的银行存款1118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7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石江审判员  周洪波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