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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光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7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告人李光荣,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号付*号。2013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荣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光���酒后强行闯入西安市莲湖公园北门里的某某轮滑体验中心,打砸办公用品等物,致使一部苹果牌台式电脑、一台N**电脑显示器损坏。后该中心孙某某等员工报警。2017年6月7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损坏的苹果电脑价值人民币6167元。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电脑购物发票,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光荣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光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光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光荣酒后强行闯入西安市莲湖公园北门里的某某轮滑体验中心,打砸办公用品等物,致使一部苹果牌台式电脑、一台N**电脑显示器损坏。后该中心孙某某等员工报警。2017年6月7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损坏的苹果电脑价值人民币61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2、被害单位负责人郝某的报案材料;3、抓获经过证明;4、被告人李光荣讯问笔录;5、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李光荣指认现���笔录及照片;7、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李光荣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8、被毁坏苹果桌上型个人电脑价格鉴定意见书及电脑购买发票;8、被告人李光荣前科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六千元,被害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10、被告人李光荣户籍证明。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酒后滋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光荣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当庭认罪、且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申 美 宁人民陪审员 贺 西 红人民陪审员 曹 渭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竞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