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富与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徐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23号原告:张富,男,1994年1月3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宏,女,1977年7月22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张富与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富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