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富与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徐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23号原告:张富,男,1994年1月3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宏,女,1977年7月22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张富与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富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