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玲珑与蔡文波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玲珑,蔡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冯玲珑,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东风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310010369。被执行人:蔡文波,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411150376。本院在执行冯玲珑与蔡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文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玲珑借款本息52400元,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蔡文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文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