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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仁里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仁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48号罪犯刘仁里,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新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仁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仁里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仁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仁里降低提请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仁里共获得5个表扬。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仁里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在减刑考察周期内有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5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