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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彬、袁中光等与冯巧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袁中光,冯巧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786号原告杨彬,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袁中光,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冯巧莲,女,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杨彬、袁中光诉被告冯巧莲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