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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苗诉被告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苗,杨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2092号原告:杨苗,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东风路3巷**号。被告:杨光辉,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坦坝村*组。原告杨苗诉被告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杨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苗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