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春子与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姜春子,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春子与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金604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