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延涛与任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涛,任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延涛,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陈家居委会,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05125635。诉讼委托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卓,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9号天马相城三期骏景苑5号楼101室,身份号码3706111964090800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延涛与被执行人任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