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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延涛与任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涛,任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延涛,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陈家居委会,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05125635。诉讼委托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卓,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9号天马相城三期骏景苑5号楼101室,身份号码3706111964090800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延涛与被执行人任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