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银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1291号原告:孙银琼,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诉讼代理人:孙银平,男,系原告之哥。被告:XX,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孙银琼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琼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银琼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