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银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1291号原告:孙银琼,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诉讼代理人:孙银平,男,系原告之哥。被告:XX,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孙银琼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琼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银琼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