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祁军、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刘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4014号申请人:祁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刘武,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祁军与被告刘武、刘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武所有的皖M×××××别克越野车和皖M×××××广汽传祺越野车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保全保险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武所有的皖M×××××别克越野车和皖M×××××广汽传祺越野车。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毁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代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