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封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顺,男,1998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4日14时许,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封顺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铁路二村将4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徐某,获毒资1350元。当天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将封顺、徐某抓获,在徐某身上查获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06克。封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封顺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7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封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六千元。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封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封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贩卖给他人,且数量达3.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封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抓获当天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一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封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甯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