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周宏兵申请执行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兵,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1171号之一申请人周宏兵,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超,男,1982年5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宏兵申请执行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2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超在信阳市光山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2390046681***,冻结金额为18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