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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盐边县新坪农机加油站、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新坪农机加油站,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新坪农机加油站,住所地:盐边县。投资人:丁大才,该加油站站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何梨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新坪农机加油站与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403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新坪农机加油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972,执行费:184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限制高消费。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名下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环保督查一直停工状态,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抵押于银行。4.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8972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攀枝花市华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现不变处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弦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