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行审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与石亚田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石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8行审1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法定代表人:杜永祥,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国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石亚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亚田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于2017年6月1日作出户国土罚字〔2017〕第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石亚田送达。被执行人石亚田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户国土罚字〔2017〕第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石亚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对被执行人石亚田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户国土罚字〔2017〕第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石亚田负担。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