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爱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2149号原告:唐爱民,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方,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爱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唐爱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