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卢拉体与向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拉体,向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55号原告卢拉体,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向万正,男,生于1988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拉体诉被告向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拉体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拉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传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