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2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萍与王涛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王涛,叶继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2142号之一申请人:刘萍,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本案诉讼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琴,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本案诉讼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王涛,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任湖北武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第三人:叶继革,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系原告刘萍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萍诉被告王涛、第三人叶继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2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涛受让的第三人叶继革原在湖北武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88%的股权(受让价共计4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算)。上述股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王涛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让、退出手续,湖北武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股息或红利。本案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232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原告刘萍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03民终1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0381民初2328号之三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涛及第三人叶继革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2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刘萍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萍已经向本院撤回起诉,继续财产保全有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原保全裁定事项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涛受让的第三人叶继革原在湖北武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88%的股权(受让价共计4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晓 荣审 判 员 沈 文 国人民陪审员 王 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道江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