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466刘志龙与孙厚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龙,孙厚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5466号原告:刘志龙,男,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孙厚亮,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丰县。原告刘志龙诉被告孙厚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厚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款39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电的排管、布线,2013年3、4月份被告在常州市邹区镇唛霸KTV的工地开工,叫原告过去做水电,被告结欠原告工资共计395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结欠的工资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孙厚亮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厚亮结欠原告刘志龙劳动报酬395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7年6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刘志龙水电工工资36500元,天隽峰3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欠条上的“天隽峰3000元”是在2013年帮被告做家装水电的工资。2013年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工资,原告也一直未找到被告。2017年6月3日刚好碰到了被告,要求其支付款项。被告报警后,经民警出警后协调,被告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395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欠条虽未对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但依照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不及时付款是引起本次诉讼的原因,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厚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厚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志龙劳动报酬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孙厚亮负担(该款原告刘志龙已预交,由被告孙厚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志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