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顾宗谦拘留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宗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鲁1322执1381号 被拘留人顾宗谦,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街道坡里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104270056. 本院���执行申请人庞健与顾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宗谦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顾宗谦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2017)鲁1322执1381号 郯城县公安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健与顾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宗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决定给予顾宗谦拘留十五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20年月日起 至20年月日止 附:本院(2017)鲁1322执1381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回执) 郯城��人民法院: 你院(2017)鲁1322执1381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到。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顾宗谦收押看管在拘留所。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