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智慧与李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慧,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慧,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李智慧与被执行人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始终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琴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智慧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资金占用其间的利息。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