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危立忠与杨宗海、江西省玉山县滚动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立忠,杨宗海,江西省玉山县滚动轴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2192号原告:危立忠,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广丰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宗海,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江西省玉山县滚动轴承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轴承小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705744499L。法定代表人:杨宗海,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信,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危立忠与被告杨宗海、江西省玉山县滚动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危立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危立忠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危立忠负担。审判员 钟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