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佩芸与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佩芸,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843号原告:谢佩芸,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了原告谢佩芸诉被告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票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十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佩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