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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720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720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21069-5。法定代表人:刘品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华林,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玉红,男,1970年5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玉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8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蒋玉红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玉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爱忠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