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3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与林志峰委托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负责人:李惠壮,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国勇,该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峰。被执行人:林志峰,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志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志峰清偿欠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依据上述单位和部门的回复结果,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小的机动车的档案、被执行人林志峰名下车牌号为小的机动车的档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志峰名下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富华分理处账号为小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番禺支行账号为小的账户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番禺康裕园支行账号为小的账户。除上述车辆和银行账户内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不知道上述车辆去向,暂不需要法院处理;因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不需要法院处理。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