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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王玉春、邱爱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玉春,邱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0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王洞村。法定代表人:王述国,经理。被申请人:王玉春,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邱爱芬,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春、邱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4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王玉春名下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村支行银行账户903088111010111859986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天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