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肖燕如,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86号之三申请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马路人行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17686819。法定代表人:萨贤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5854786X1。法定代表人:肖燕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燕如,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静,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与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肖燕如、叶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7)皖0225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5日始,本院对被执行人肖燕如、叶静所有的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秋韵园7幢205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0867号、无国用(2011)字2938号)、同庆小区5幢5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3094号、无国用(2007)第1576号)和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为县泥汊工业园区工业用房(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及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12)第1995号),在淘宝网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愿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共计557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燕如、叶静所有的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秋韵园7幢205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0867号、无国用(2011)字2938号)作价97万元、同庆小区5幢5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3094号、无国用(2007)第1576号)作价4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抵偿138万元借款。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为县泥汊工业园区工业用房(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作价320万元、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12)第1995号)作价9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抵偿419万元借款。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时起转移。三、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