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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钥、苏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钥,苏伟文,罗秩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834号申请人:刘钥,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苏伟文,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罗秩生,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钥、苏伟文诉被申请人罗秩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秩生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钥、苏伟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秩生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