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文超、李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超,李东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960号申请人:吕文超,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李东南,女,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人吕文超与被申请人李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文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东南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沭县城区常林东大街阳城玉河苑7号楼××室(产权证号:鲁(20**)临沭县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东南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沭县城区常林东大街阳城玉河苑7号楼××室(产权证号:鲁(20**)临沭县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一套,限额8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