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延啟、欧阳吉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延啟,欧阳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延啟,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吉丰,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钟延啟与被执行人欧阳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