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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延啟、欧阳吉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延啟,欧阳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延啟,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吉丰,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钟延啟与被执行人欧阳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