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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佳香、谭雪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香,谭雪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89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佳香,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谭雪冰,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及其辩护人唐娅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将被害人李某遗失在的士车上的黑色“苹果7”手机的开锁密码和微信转账密码套取,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8000元、1000元转账至被告人谭雪冰的微信账户内,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09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经湖南泰和医院超声检查,被告人谢佳香正在怀孕。2017年10月19日及10月23日,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已具函,建议对被告人谭雪冰、谢佳香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谢佳香指认手机短信记录的照片,被告人谭雪冰指认微信交易记录的照片,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长沙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及其出具的谅解书,湖南泰和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佳香、谭雪冰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谭雪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雪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佳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谭雪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