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某与甘肃成县祁连山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甘肃成县祁连山水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582号原告宁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甘肃成县祁连山水泥厂。单位住所地:成县抛沙镇高桥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宁某诉被告甘肃成县祁连山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访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