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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建国与江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国,江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程建国,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平文,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国诉被告江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戴启洪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钰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