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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朝武申请执行庞仕勇、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武,庞仕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韩朝武,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庞仕勇,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XXX,男,住姚安县。本院(2016)云2325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庞仕勇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韩朝武借款70000元,由XXX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项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朝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庞仕勇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韩朝武借款70000元,由XXX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