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朝武申请执行庞仕勇、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武,庞仕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韩朝武,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庞仕勇,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XXX,男,住姚安县。本院(2016)云2325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庞仕勇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韩朝武借款70000元,由XXX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项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朝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庞仕勇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韩朝武借款70000元,由XXX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