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5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军现、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张某某),在汝州市小屯镇高速路口处向北右转弯时,与韩某(女)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韩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法医学鉴定,韩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胸部闭合性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韩某家属及亲属达成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两轮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000元整,被害人家属及亲属出具了谅解书、撤诉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平金正司鉴所[2017]尸鉴字第07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汝公交认字[2017]第9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属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事故发生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经济损失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谅解、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自首等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海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世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