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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冼剑艺盗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剑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109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剑艺,男,1998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冼剑艺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0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冼剑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冼剑艺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一出租屋,乘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盗走杨某放在屋内的1台苹果6SP手机。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3元。2017年3月9日22时许,冼剑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新村一巷口处,遇被害人韦某拿着1台VI**牌X7手机路过,冼剑艺遂尾随韦某至桂城东二新村22号门前巷道,突然从后冲上抢韦某手上手机。韦某紧抓手机不放,冼剑艺强行拉开韦某的手指抢去韦某手上手机,致韦某手指受伤。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上述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韦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295元;韦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韦某的陈述及韦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值的鉴定书,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冼剑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冼剑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冼剑艺上诉提出:1.我是从被害人韦某背后直接夺走手机,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拉扯,被害人手指受伤是自己造成的,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夺罪而非抢劫罪。2.我年少无知,学历低,不懂法,是初犯,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请求二审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冼剑艺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冼剑艺所提其第二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抢夺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归案后供述其从被害人韦某身后突然冲上去抢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用手抓紧手机,上诉人就用双手用力强拉了几下才抢到手机。上诉人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鉴定意见反映被害人的手指受伤,证明上诉人供述的作案经过真实可信。上诉人突然上前抢夺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害人已有防备的情况下,上诉人并未停止其行为,而是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手指受伤,其行为依法应定性为抢劫而非抢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上,上诉人冼剑艺所提其第1点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冼剑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上诉人冼剑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冼剑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表现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无不当;上诉人冼剑艺请求二审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艳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刘景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显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