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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金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业模具冲压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业模具冲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天业模具冲压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天业模具冲压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了案款本金24000元,由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申请人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能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