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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奕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陆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陆奕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奕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323322.0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11日共计14326.6元,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付律师费146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奕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