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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柴富、柴会元开设赌场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10刑申11号柴富、柴会元:柴富因开设赌场罪一案,对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陕10刑终7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柴富仅为赌场的雇佣人员并非为赌场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二申诉人申诉提出柴富系李某、石某等人开设赌场的雇佣人员,原一、二审认定柴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柴富系服役8年的退伍军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故请求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刑终78号刑事裁定,宣告申诉人柴富无罪。经查,柴富与他人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内,相互协作,分工明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负责游戏机赌博的收钱、上分、退分及结算等日常经营管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是清楚和正确的,且在量刑时对申诉人柴富所具备的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均已作了充分考虑,在量刑时已予体现。本案的其他共犯李某、李乐、周明、陶会莉亦均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决执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故申诉人柴富、柴会元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