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池治刚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治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27号罪犯池治刚,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治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闽07刑更1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池治刚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1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0分,2017年2月因故意辱骂罪犯黄长生被扣40分,共违规2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3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治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