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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83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曾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