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83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曾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