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福、张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张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张景林,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叶福与被执行人张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景林政和县房产一套(已办理抵押登记),待处置后有余款参与分配。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张景林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